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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1月12日受理杨小英、唐波、田勇曾诉求你单位的仲裁请求:杨小英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6月5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5年6月至2025年8月工资9030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10530元。唐波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6月5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5年6月至2025年8月工资9030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10860元。田勇曾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6月5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5年6月至2025年8月工资8530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10860元。三人的劳动争议案(江劳人仲案字〔2026〕15-17号),于2026年1月28日上午9点30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1、2、3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6月5日至2025年8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1支付拖欠的工资903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67.45元,上述合计15897.45元;向申请人2支付拖欠的工资936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82.78元,上述合计16442.78元;向申请人3支付拖欠的工资853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82.78元,上述合计15612.78元。
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项仲裁裁决。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江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30日
附注:
本委地址: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养护中心大楼101室
联系电话:0762-3133260/313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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